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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践出真知,实习促成长 | 21级法学学子实习心得体会

发布人:张咪 发布时间:2025-01-08

孟子曰:“人之所不学而能者,其良能也;所不虑而知者,其良知也。”思想家王阳明把它总结为“致良知”,其内涵在于在实际行动里实现良知,达到知行合一的境界。单从词组的拆分来看,“良知”作为名词,理解起来并不困难,但“致”这个字却十分巧妙。动词词性赋予了它鲜活的生命力,使其具备延展性——在事上磨炼,见诸客观实际。回顾我的实习经历,正恰似一场“致良知”的修行之旅。

时间回溯到去年十二月初,那时学校组织我们开展实习工作,我和另外六名同学一起在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实习。律所对我们十分关照,给我们大家安排在一个敞亮的大办公室,每个人都有专属座位。

根据实习地点的不同,我将实习过程分为两个部分,一部分在律所,一部分在市司法局。

在律所,每天都要面对厚厚的卷宗,这些卷宗详尽记录着案件的来龙去脉,其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追溯案件真相。我所阅读的卷宗大多是已有定论的案件,原被告双方的观点以及法院的判决都已清晰呈现。正因为如此,我发现自己很难提出独到的见解,仿佛被困在了这些既定事实当中,这让我十分苦恼。

一次,在与舒易求老师探讨案件的过程中,我的疑惑偶然间得到了解答。舒老师给了我一份当事人打算上诉的卷宗,我仔细阅读之后,总结了几个问题向舒老师请教。其中一个问题是,我依据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向老师求证,可老师却给出了否定的答案。那一刻,我突然意识到,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难道就是不可更改的既定事实吗?如果真的是一锤定音,那为何还会设置二审、再审这样的司法程序呢?

顿悟之后再审视卷宗,秉持质疑精神去体会那力透纸背的材料,原本密密麻麻的字迹仿佛也有了生气。脑海中仿佛有双方在谈判桌上激烈交锋,还有一方高高在上,冷静地审视着一切。这正是我打破思维惰性的表现,是我追求“致良知”的过程,也是“致”这一理念的体现。唯有这样,我才能带入律师这一角色,切身实际地为自己的当事人考虑。这一点,律所的陈灵生主任在组织我们开展模拟法庭时,也得到了充分的展现。陈主任说,当自己是原告时,思考如何实现自己的诉求;当自己是被告时,怎么争取利益最大化;当自己是法官时,怎样抓住主要矛盾,客观判断。我们站在不同的角度,由于立场各异,思考方式也会有所不同,这也是我需要持续提升自身认知的努力方向。

实习接近尾声之际,舒老师曾跟我谈到,在律所实习的每一天,目之所见皆为学问。所学到的不一定局限于书本知识,更多的是他人对事物的见解以及对待生活的态度。我回应道:“这正应了‘三人行必有我师’啊!”学习他人的优点,推己及人并反省自身,这也是在潜移默化中扩充自己的“良知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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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市司法局实习的短暂过程中,我同样受益匪浅。律所每隔一周会安排值班律师前往司法局,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,我们实习生也有幸能够随同当天的值班律师前去。在司法局实习是我实习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的挑战,我将之称为“前线”。在这里,每天都会有众多当事人前来咨询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,我必须简洁明了地为他们答疑解惑。这个过程容不得我有太多思考的时间,更不允许临阵脱逃,毕竟当事人就在面前。

因此,这里是最能将书本所学付诸实践的地方。不过光是知道书本所学远远不够,现实面临的问题往往复杂得多,关键在于如何灵活运用。这正应了“纸上得来终觉浅,绝知此事要躬行”这句诗。司法局的粟律师告诉我,在这里接待的每一位当事人,其实都是一道道法考主观案例题,如何回应他们,便是自己未来上考场答题的解题思路。此时,我用书本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,对实际问题的反馈又丰富了书本知识,如此反复,不断积累所学,这就是让知识“动静结合”。

一开始我畏惧直面当事人,但是在观看了值班律师的几次解答,并且听他们为我们复盘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之后,我慢慢有了信心,开始尝试克服自己的心理障碍,主动去接待当事人。这种克服心理障碍的过程就是“致良知”,因为在前来咨询的群众眼中,我代表着司法局法律咨询的权威性,我心中的良知促使我必须对自己的特殊身份负责,同时又要求我熟练掌握法律知识,这样便达到了知行合一的目的。

在我看来,“致良知”不仅在于不断地扩充,更在于坚守。杨昌鑫老师告诉我,“作为一名律师,最重要的就是坚守律师的职业道德,不要被外界的诱惑所迷惑。”这句话不仅是出于对律师的“良知”,也是对人的“良知”。在短暂的实习中,我见过许多或因一念之差,或为蝇头小利而违法犯罪的人,如何坚守本心,如何坚守良知,是我们穷尽一生都要学习的课题!

稿源 I 张   咪

图源 I 马克思主义学院(法学院)

排版 I 罗熙妍

校对 I 廖俊杰

一审 I 李永甜

二审 l 杨雨松

终审 I 朱廷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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